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張豐政
林金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
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台幣113,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