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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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6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素欽
被 告 呂天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就其中新台幣
柒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