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 呂秀齡 即被告上訴人與 范宗明 等間因105年度金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9,96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