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41號聲請人丙○○
2聲請人甲0000000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抵押權人徐煒傑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