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當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益森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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