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371號聲請人 鍾嘉雯 相對人 鍾華緯
鍾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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