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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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育銘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郭育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初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近環南市場附近,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小」之成年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持有並曾利用如附表所示之物輔助使用之,進而以如附表所示之物繼續持有該等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8年12月5日下午5時5分許,其因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附近因與友人爭執,經員警上前瞭解復認形跡可疑而為盤查,經郭育銘同意搜索其上開居所後,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其於108年12月5日為警採尿前某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報告暨臺北地檢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育銘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頁至第9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48頁至第49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萬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頁至第14頁、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2、5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民航醫務中心)以如附表所示鑑定方法進行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民航醫務中心108年1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第55頁),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準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紀錄之素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查(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仍漠視法令禁制而持有沾附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對社會風氣、治安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慮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誠實以告之犯後態度,所持毒品數量甚微,併參酌其於警詢中自承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個人戶籍資料上記載高職畢業(見毒偵卷第7頁;本院卷第15頁)之智識程度等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毒品犯行時所用乙節,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48頁背面),可謂均屬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誤。另附表編號1至
2、5所示之物,經送往民航醫務中心以乙醇沖洗而為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後,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上揭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毒偵卷第42頁、第55頁),是該等物品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其餘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既然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為免其再度持之供毒品使用,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定方法鑑定結果鑑定書及備註1玻璃球吸食器1個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以乙醇沖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號卷第42頁)(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9年度紅字第113號)2殘渣袋1袋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以乙醇沖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殘渣袋3袋無無(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9年度紅字第113號)4分裝袋1個無無(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9年度紅字第113號)5分裝勺2支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以乙醇沖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號卷第55頁)(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9年度紅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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