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一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㈠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在臺北市○○○路與忠孝東路口,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猴」之成年男子委託,持有保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總淨重0‧三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總淨重七‧六二公克)。嗣於同月三十一日十五時四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五樓甲○○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㈡次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下午某時,在臺北市○○路與復興南路口「捷運大安站」旁,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周 」成年男子之委託,持有保管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九包(總淨重三‧六二公克),嗣於同日十五時三十五分許,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於其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九包而查獲。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0號偵卷第十六頁、第三九、四十頁、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七0二號偵卷第四頁、九十三年度警聲搜字第一九五號偵卷第二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一號偵卷第三八、三九頁、第八二頁、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七一六號偵卷第四頁),且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扣案可證,而扣案毒品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詳如附表),足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持有第二級毒品,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持有行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本件查獲第二級毒品之總淨重雖已達十一‧二四公克(
7.62公克+3.62公克=11.24公克),然被告先後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皆未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淨重十公克之標準,爰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又公訴人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欄所載一㈡犯行雖未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併此陳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持有毒品數量並非至鉅,然被告先後二次持有毒品遭查獲,難認具有悔意,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項次│品名│數量│重量│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淨重零點│㈠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查獲│││││叁公克│。││││││㈡見九十三年度青保管字第六││││││八號贓證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三號鑑定通知書(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0號偵卷第││││││八、九頁)。│├──┼─────────┼────┼─────┼─────────────┤│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總淨重柒點│㈠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查獲│││││陸貳公克│。││││││㈡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0號偵卷第十九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七││││││0二號偵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北市鑑││││││毒字第四0號鑑驗通知書。│├──┼─────────┼────┼─────┼─────────────┤│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包│總淨重叁點│㈠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查獲。│││││陸貳公克│㈡見九十三年度綠保管字第九││││││四三號贓證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北市鑑毒字第五六號鑑驗││││││通知書(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一號偵卷第七六頁、第五││││││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