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為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