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原   告  黃敬婷
被   告  林進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實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
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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