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棕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1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參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棕麟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32公克),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118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繼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118號鑑驗書附卷足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