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41號聲請人 彭坤昶 (已歿)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身心障礙者,現無法為意思表示,現安置於柏園護理之家,於民國108年2月間因感冒及中風,導致無意識,終日臥床無法行走,爰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91號),因聲請人領有第二類、第七類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提出聲請後之民國108年8月23日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91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所附除戶戶籍謄本確認無訛,而聲請人所提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91號監護宣告事件,亦已裁定終結,是聲請人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已無提出訴訟救助之必要。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