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戴林麗眞林輝雄 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林芫汝 即林輝雄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林仙林 即林輝雄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林麗琴 即林輝雄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林輝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帳務管理費壹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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