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蔡東賢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馮基源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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