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鑽石房地產仲介企業社即 李玉琳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被告 周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