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原告 吳曾秀圭 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 被告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津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蔡東諺 被告 嚴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因就 謝錦枝 以被告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承受訴訟聲明有無理由,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且由受命法官王沛元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