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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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富盛亞洲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婉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智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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