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24號聲請人 徐彤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於109年7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786元(含工資、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既然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相對人於109年7月31日前付款,該期日又尚未屆至,自難以相對人迄今未付款為由,認為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而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