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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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10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原告 黃崇賢 輔佐人 陳慶忠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雅芳
參加人 朱家佑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經訴字第103061060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 杜紫軍 ,嗣於民國103年12月8日由鄧振中接任,鄧振中並於104年4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07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請撤銷訴願決定並維持原處分」;第2項為:「被告應對第00000000N02號專利舉發案作成訴願駁回決定」。於104年5月7日準備程序時更正第1項聲明為:「訴願決定撤銷」,並撤回第2項聲明,此經被告、參加人同意(本院卷第103頁),本院認原告第1項更正聲明係本於同一請求基礎為請求,使聲明更加明確,第2項聲明撤回亦屬適當,予以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97年10月29日以「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向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原處分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3514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
3年1月29日(103)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32014117
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3年9月5日經訴字第1030610605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撤銷。並主張略以:㈠系爭專利已特別指明:「散熱管1係一(中空的)管體」、
「鰭片2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2、213,以使各相鄰的鰭片2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以及「散熱盤3係固定設於散熱管1的下端」等具體特徵與特定的配置組合形態;上述技術手段的運用方式,及其整體空間組合形態,確已不同於習知(如證據2、3、6之組合),亦足以產生不同於習知者的進步功效,故系爭專利應具備進步性要件,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㈡相對於證據2、3、6之技術組合,系爭專利的主要功效包
括:散熱盤3係可大可小,適配安裝所需數量的發光元件,同時適用於大功率或小功率的發光燈源,且系爭專利完全沒有安裝時空間狹小的問題。散熱模組的複數個鰭片與散熱盤組合穩固,結構精簡合理,可由散熱盤貼觸發熱單元再通過散熱管將高溫傳遞至散熱鰭片組,而迅速完成散熱,故其散熱效率極高。散熱模組係在各鰭片的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相互搭扣結合,且底端部的搭扣片係可沿著散熱盤周緣的階級面分佈,使搭扣片可貼置於散熱盤的周緣面,用以增加鰭片與散熱盤的接觸面積,進而提升其高溫傳遞效率。散熱模組係於各鰭片的內壁端係形成一壓褶根部,且壓褶根部的形狀可不拘,為用以對應鉚合於散熱管外週壁的匹配嵌槽,使各鰭片可快速穩固的完成嵌入鉚合,並增加鰭片根部與散熱管的接觸面積,更有效的提高其傳熱效率。其散熱管可為一簡單的中空管體,適合採用擠型技術而於管壁成型設有多數嵌槽,能簡化散熱管的製造,適合大量生產並降低成本。
㈢證據2與系爭專利手段特徵比較,具有以下明顯差異:
⒈證據2與系爭專利於整體的空間組合形態顯然不同,針對系
爭專利於散熱盤的設計運用或預期功效自有優劣差別。證據
2製造組合裝配非常困難,容易發生熱傳導中斷或熱導不均等問題,系爭專利整體應用優於證據2,已具進步功效。證據2的上、下環型體於內緣所設的固定位置顯然會干涉妨礙發光元件(熱源)的安裝容納,系爭專利的延伸鎖接孔則否,兩者整體手段運用確有不同。
⒉證據2沒有充分揭露如系爭專利之「散熱管1係一(中空的
)管體」、「鰭片2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2、213,以使各相鄰的鰭片2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以及「散熱盤3係固定設於散熱管1的下端」等具體特徵與特定相同的配置組合形態。
㈣證據3與系爭專利之形狀特徵明顯不同,證據3沒有充分揭
露如系爭專利之「散熱管1係一(中空的)管體」、「鰭片
2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
2、213,以使各相鄰的鰭片2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以及「散熱盤3係固定設於散熱管1的下端」等具體特徵與特定相同的配置組合形態。證據3的散熱基座40是焊接結合於散熱鰭片(亦即凹入底部狀的槽壁面143),系爭專利之散熱盤
3則是固定於散熱管1(下端),故兩者的手段應用並不相同,於構件彼此之間的配置組成形態,並沒可參考引用的價值,自不能僅憑證據3的散熱基座40係設於偏下位置,即遽稱此項手段係相同於系爭專利散熱盤3係固定於散熱管1的下端,被告之認定有失客觀。
㈤證據3的套筒90,其底端係連結一底板92,該底板92雙側邊
分別設有卡掣凸片921,用以卡接於燈頭50的環形凹槽521,又散熱單元10下端橫斷面的底連接部15必須與底板92的表面施予焊接(如圖四),而相接連結為一體固接,證據3的散熱單元10係以凹槽14固定散熱基座40,且散熱單元10係被固定於燈頭50上;但系爭專利主要是以散熱盤3鎖固於散熱管1而固定卡止於散熱鰭片組2,散熱管1的另一端則直接鎖合電連接頭101,並無使用任何焊接,該散熱管1、散熱鰭片組2及散熱盤3的整體組合,顯然不同於證據3。
㈥證據6充其量只是一種可供應用於矩形塊狀的散熱模組,與
系爭專利所指定應用於輻射排列構成散熱鰭片即明顯有所不同,證據6並沒有顯示如系爭專利「各鰭片2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2、213,以使各相鄰的鰭片2形成相互搭扣結合」的相同手段,故證據6堆疊成型的矩形塊狀散模組,自不同於系爭專利「散熱管1係一(中空的)管體」、「鰭片2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2、213,以使各相鄰的鰭片2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以及「散熱盤3係固定設於散熱管
1的下端」整體特徵與特定配置組合形態,證據6的金屬片11雖於上、下側邊緣各設有多數個凸片15,但與系爭專利應用於環狀嵌合鰭片的整體組合並不相同,更亦沒有揭露如系爭專利第六圖搭扣片212、213的多層階級分佈形態,故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6,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5、6、7項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㈦證據4只是揭露散熱殼體單元3係由可導熱的金屬材料所製
成,證據5主要是揭露一種斜向鉚合的散熱片與底板組合結構,證據7則是揭露具有外殼座501的LED投射光源,上述各證據的其餘部分均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0均為附屬主項之進一步限定特徵,係以主項依附為限定,為依附於主項的下位概念,而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6既已無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則其再組合證據4或證據5或證據7,由於相互間基本結構或主要技術特徵均有明顯差異,更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上開各附屬項有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被告就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所為整體呈現,經由不斷的細部拆解,再對照眾多先前技術的個別局部技術,以切割分析而摘取其技術異同,此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整體技術及空間配置組合,確實非出於顯知易見,被告顯忽略技術整體性與構件配置組合的不可分離性,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
㈧系爭專利於原處分機關審定核准前所提交之檢索報告中,已
引用證據2、證據4作為系爭專利審查時的引用文獻,原告亦提出詳細申復說明而獲專利核准,證據2與證據4均已見於系爭專利檢索報告所引用,參加人重複的引用,顯無新意,此外系爭專利同案亦相繼獲得美國及中國大陸核准發明專利在案,更足見專利取得並非憑空,茲併陳明。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㈠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系爭專利之「散熱管…於管體外週壁開設複數個相鄰的嵌槽,以供散熱鰭片組的鰭片逐一植入;散熱鰭片組,係由複數個鰭片以輻射狀排列構成,使各鰭片的內壁端係匹配嵌入散熱管的嵌槽,並圍繞嵌入而鉚合於散熱管的外週壁」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所揭露。又證據6之說明書第5頁第23行至第6頁第5行先前技術載有「請參閱第一圖,其揭示有一種習知的散熱片,該散熱片係由多數個金屬片90前、後相互嵌合而構成,每一金屬片90上、下側之折片91,皆設有一向外延伸之嵌合部92,且每一金屬片90之嵌合部92後方皆設有一嵌槽93,俾藉由每一金屬片90之嵌合部92,嵌合於前方鄰接之金屬片90之嵌槽93,使該等金屬片90相互嵌合在一起,以組成一堆疊型散熱片。」;另證據6亦揭示有「該金屬片11設有多數個凸片15,每一凸片15包含有一凸部16、一槽孔17、一凸塊18及一檔片19,該凸部16插入鄰接金屬片之槽孔17,而其凸塊18則抵頂於鄰接金屬片之檔片19前緣」,是系爭專利之「於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6所引述之習知技術及證據6本身之技術中。
另證據3揭示有發光晶粒32係連結於基板34上,基板34之底表面341係填充連接於導熱層60表面上,而導熱層60係填充連接於散熱基座40之底表面421上,是系爭專利「散熱盤,係固定設於散熱管的下端,該散熱盤下方並與發熱單元形成貼置結合」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所揭露。
㈡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亦揭示該散熱管10、20於管體內周壁設有數個延伸的鎖接孔30,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2所揭示。
㈢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亦揭示發光晶粒32係連結於基板34上,基板34之底表面341係填充連接於導熱層60表面上,而導熱層60係填充連接於散熱基座40之底表面421上;當晶粒32受電氣作用發光而產生高熱溫時,其熱量可經由導熱層60傳導至散熱基座40,進一步由散熱基座40傳遞到散熱單元10來散熱,是系爭專利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證據3所揭示。
㈣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6說明書第5頁第23行至第6頁第5行載有「請參閱第一圖,其揭示有一種習知的散熱片,該散熱片係由多數個金屬片90前、後相互嵌合而構成,每一金屬片90上、下側之折片91,皆設有一向外延伸之嵌合部92,且每一金屬片90之嵌合部92後方皆設有一嵌槽93,俾藉由每一金屬片90之嵌合部92,嵌合於前方鄰接之金屬片90之嵌槽93,使該等金屬片90相互嵌合在一起,以組成一堆疊型散熱片。
」;另證據6亦揭示有「該金屬片11設有多數個凸片15,每一凸片15包含有一凸部16、一槽孔17、一凸塊18及一檔片19,該凸部16插入鄰接金屬片之槽孔17,而其凸塊18則抵頂於鄰接金屬片之檔片19前緣」,是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6所揭示。
㈤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第二、三圖顯示,一散熱基座40設置在一散熱鰭片組之凹槽14中,槽側壁面142沿著散熱基座40底面分佈,槽壁面143沿著散熱基座40的外周面43設置,槽側壁面142與槽壁面143呈高低匹配分佈;是證據3已揭示該散熱盤40係為一周邊多階級部的平盤體,且各鰭片底端部沿著散熱盤多階級部的階級面而呈高低匹配分佈,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3所揭示。
㈥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之說明書第9頁第15行及第10頁第14行載有「該散熱殼體單元3是由可導熱的金屬材質所製成」、「該燈殼31與該燈座32是分別由鋁擠型材一體製成,而具有較佳的導熱與散熱功能」;另證據6之說明書第
7頁第11行至12行亦載有「該等金屬片11係以銅或鋁等導熱性良好的金屬材料所製成」,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4及證據6所揭示。
㈦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之說明書已揭示其結構特徵為環狀散熱裝置包括有一組環型體,該環型體之外緣部份分佈有複數導溝以及凹槽,並且該導溝與凹槽為相鄰互錯順序排列;另證據4之說明書第10頁第14行亦載有「該燈殼31與該燈座32是分別由鋁擠型材一體製成」,是系爭專利請求項
9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2及證據4所揭示。㈧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之說明書已揭示其結構特徵為環狀散熱裝置包括有一組環型體,各環型體之外緣分佈有複數導溝以及凹槽,並且該導溝與凹槽為相鄰互錯順序排列;又散熱鰭片將導引插置在環型體之凹槽中,藉一模具沖壓導溝,令該環型體受力產生變形,在同一時間使凹槽壓制形變,該組環型體壓制底座,使環型體夾制散熱鰭片,達到環型體、底座及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另證據5說明書第5頁第14行至第19行之先前技術載有「基板1之表面設有若干凹槽11,且於凹槽11間一體具有端壁12,該散熱鰭片2之底端兩側分別具有一延伸部21,令該散熱鰭片2可對應插入凹槽11中(如第一A圖),並藉模具20徑向衝壓兩側端壁12,使端壁12頂端產生外擴形變,以夾摯延伸部21,進而將散熱鰭片2和基板1嵌固」,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2及證據5所揭示。
㈨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依證據5第三至六圖及其說明書第
7頁第10行至第12行載有「該散熱片6,係於其底端具有一斜向的延伸部61,並恰可採側向對應插入底板5之凹槽51內」等內容可知,雖證據5之具有斜向延伸部61的散熱片6與系爭專利各鰭片內壁端具有壓褶根部的形狀特徵並非完全相同,但採用壓褶根部係屬一般習知工程技術之簡易轉用,且不具特殊功效增進。
㈩證據2、證據3、證據6及證據7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7之說明書第9頁第15行至第17行載有「該散熱單元50外罩設有一固定框501且在表面上設有至少一相通之透孔5011,俾能強化散熱單元50之結構」,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0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7所揭示。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陳述略以: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依證據2說明書第9頁6至7行、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0頁第9至12行;證據6說明書第5頁第23行至第6頁第5行;證據3說明書第8頁及圖一、三等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的各限制條件已被揭示在證據2及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依證據4說明書第9頁第15行及第10頁第14行;證據6說明書第7頁第11至12行揭示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3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依證據2說明書中第8頁第11至14行、第9頁第16至18行、第9頁第20行至第10頁第4行;證據5說明書第5頁第14至19行揭示內容,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證據
5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㈣系爭專利請求項4相較於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依證據2的說明書第8頁第11至16行揭示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㈤系爭專利請求項5相較於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依證據3第三及第四圖、說明書第8頁第8至12行及圖一、三、說明書第11頁第1至4行、第10頁第10至12行揭示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6相較於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依證據6說明書第5頁第23行至第6頁第5行;證據6第二圖A及第四圖對照說明書第7頁第22行至第8頁第18行揭示內容,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7相較於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依證據3第一、二、三、四圖揭示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8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依證據5第三至六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10至12行揭示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請求項9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依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11至14行;證據4說明書第10頁第14行揭示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㈩系爭專利請求項10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6及證據7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證據7第1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15至17行揭示內容,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證據3、證據6及證據7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綜上所陳,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7相較於證據2、證據
3及證據6之組合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及9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之組合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及8相較於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之組合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相較於證據2、證據
3、證據6及證據7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理由:㈠系爭專利係於100年9月22日審定准予專利,是系爭專利有
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月25日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本件爭點為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如下列技術爭點分析所示各該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10不具進步性?(本院卷第104至10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9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
4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散熱模組的結構設計,尤指一種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設計,包括散熱管、散熱鰭片組及散熱盤所組成,係使複數個鰭片以輻射狀排列鉚合於散熱管外週壁,散熱盤則固定於散熱管下端,以供貼觸發熱單元,提供更佳的散熱效率。(摘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舉發卷第76頁)
2.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習知散熱模組,係包括散熱鰭片組與一底座所組成,通常選用鋁、銅材質,以複數個鰭片相鄰排列成一散熱鰭片組,並將鰭片焊接(熱熔)結合於底座,故必須以錫膏或黏接劑作為焊接結合的媒介,若是材質不同,則必須事先以電鍍鎳處理再施焊接,故整體組合裝配複雜不便,製造成本高,不良率也高,且熱傳導效率不佳,電鍍鎳處理亦具有汙染性,不符環保原則。此外,如傳統的LED投射燈具,雖具有低耗電特性,但實際上因LED發光體的耐熱程度很低,因此如何克服高溫的散熱是一項很重要的課題,而習知使用於LED燈具的散熱模組,因無法提供快速有效的散熱模組,故只能提供低功率的照明。已知LED投射燈具的散熱模組,其係配置結合一個以模鑄成型的散熱殼座,該散熱殼座因採金屬模鑄成型,故很沉重,散熱效果亦不如預期,反而使得LED燈具更顯笨重且成本很高,顯然無法達到實用程度。系爭專利發明之主要目的,乃在於提供一種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設計,係包括一散熱管、一散熱鰭片組及一散熱盤所組成,構成該散熱模組的複數個鰭片是以輻射狀排列方式嵌入散熱管的外週壁而形成鉚合,且各相鄰鰭片並呈相互搭扣結合,散熱盤則固定於散熱管下端,其組合穩固,可由散熱盤貼觸發熱單元再通過散熱管將高溫傳遞至散熱鰭片組,而迅速完成散熱,其散熱效率極高。(摘自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發明內容】,舉發卷第75至76頁)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
2至10項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⑴第1項:一種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係包括一散
熱管、一散熱鰭片組及一散熱盤所組成,其特徵在於:散熱管,係一管體,並於管體外週壁開設複數個相鄰的嵌槽,以供散熱鰭片組的鰭片逐一植入;散熱鰭片組,係由複數個鰭片以輻射狀排列構成,使各鰭片的內壁端係匹配嵌入散熱管的嵌槽,並圍繞嵌入而鉚合於散熱管的外週壁,且於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散熱盤,係固定設於散熱管的下端,該散熱盤下方並與發熱單元形成貼置結合;利用上述散熱管、散熱鰭片組及散熱盤組成的散熱模組,為以散熱盤貼觸於匹配對應的發熱單元,於發熱單元產生高熱時,依序通過散熱盤及散熱管而將高溫傳遞至散熱鰭片組,快速且高效率的完成散熱工作。
⑵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該散熱管、散熱鰭片組及散熱盤係由銅或鋁或具散熱性的金屬材質製成。
⑶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該散熱管在每相鄰的兩個嵌槽之間均預設一可加工變形的加工槽。
⑷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該散熱管於管體內週壁設有數個延伸的鎖接孔。⑸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該散熱管管體上端係鎖合連結一電連接頭,而發熱單元係一LED基板及一組由複數個LED串列構成的發光單元,並鎖設固定於散熱盤。
⑹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的搭扣片,係分別設有扣孔及凸扣。
⑺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該散熱盤係一周邊具有多階級部的平盤體,且各鰭片底端部的搭扣片並沿著散熱盤多階級部的階級面而呈高低匹配分佈。
⑻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各鰭片的內壁端係一可對應嵌入鉚合於散熱管外週壁的壓褶根部。
⑼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
散熱模組,該散熱管係採用擠型技術而於管壁成型設有多數嵌槽及交錯的加工槽。
⑽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該散熱鰭片組的外面係匹配套置一外殼座。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
⒈證據2(舉發卷第56至66頁,本院卷第121至131頁):
⑴為97年8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公告號:M33894
8)「環狀散熱裝置之沖壓緊結結構」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10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證據2係一種環狀散熱裝置之沖壓緊結結構,該
結構係透過成形模具對預備料件進行衝壓緊結而成型,該環狀散熱裝置包括有一組環型體(Ring),該環型體之外緣部份分佈有複數導溝以及凹槽,並且該導溝與凹槽為相鄰互錯順序排列,該組環型體中設有一底座,該底座將作為提供熱源置放之位置,相對應之散熱鰭片將導引插置在環型體之凹槽中;藉一模具沖壓導溝;令該環型體受力產生變形;在同一時間使凹槽壓摯形變、該組環型體壓制底座,使環型體夾制散熱鰭片,達到環型體、底座及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技術內容。(見中文新型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⒉證據3(舉發卷第44至55頁,本院卷第132至143頁):
⑴為97年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公告號:M32661
7)「LED發光模組的散熱裝置」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證據3係一種LED發光模組的散熱裝置,乃包括
:散熱單元,在散熱單元中設有凹槽及穿孔;LED發光模組,係由發光晶粒連結於基板上;散熱基座;基板藉一層導熱層填充粘接於散熱基座的底表面上,散熱基座固接於散熱單元的凹槽中。藉著散熱基座與散熱單元係相固接為一體,以及藉著導熱層將基板的熱溫均勻有效率的傳遞給散熱基座,再由散熱基座將熱傳遞給散熱單元,藉由導熱層快速且有效的直接導熱,將LED所產生的高溫傳導散發,以提升LED的壽命穩定及發光效率來增加整個LED發光模組的散熱效率。
(見中文新型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⒊證據4(舉發卷第26至43頁,本院卷第144至161頁):
⑴為97年6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公告號:000000
000)「散熱燈殼及具有散熱燈殼的照明模組」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證據4係一種散熱燈殼及具有散熱燈殼的照明模
組,包含一散熱殼體單元、一安裝於該散熱殼體單元內的發光元件,及一與該發光元件電連接的電力單元。該散熱殼體單元包括可相組接的一燈殼及一燈座,並在該燈殼一主殼體的外表面凸設多數個相間隔的散熱肋條,該等散熱肋條各具有呈反向設置的一窄端部、一寬度大於該窄端部的寬度的寬端部,及一自該窄端部呈寬度漸增地延伸到該寬端部的肋面部,在該燈座一座體的外表面也設置多數個相間隔的散熱鰭片,藉由該燈殼與燈座的散熱設計,使本發明在照明時產生的熱量快速而有效率地被移除,而能提升整體效能。(見中文發明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⒋證據5(舉發卷第19至25頁,本院卷第162至168頁):
⑴為92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公告號:557091
)「散熱片與底板之斜式鉚合結構」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證據5係一種散熱片與底板之斜式鉚合結構,尤
指一種應用於積體電路散熱器,且利用其斜向插接和鉚組,進而可提供其最佳的定位與導熱效能者,主要於底板表面等距設有若干斜向凹槽,且於相鄰凹槽間設有端面;該散熱片,係於其底端具有一斜向的延伸部,並恰可對應插入底板之凹槽內;令該散熱片分別對應底板之凹槽插設完成後,藉由一底面具有複數嚙齒之成型模具徑向衝壓該底板之各端面,令該端面受力向下壓擠且把散熱片之延伸部緊密固結於凹槽內無法脫出,同時該端面之頂緣乃同時受壓,並向兩側產生外擴形變,使散熱片和底板鉚固一體者。(見中文創作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⒌證據6(舉發卷第9至18頁,本院卷第169至178頁):
⑴為93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公告號:587783
)「散熱片構造」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證據6係一種散熱片構造,其係由多數個金屬片
所組成,該等金屬片邊緣各設有凸片,該凸片前緣各形成有一凸部,該凸片內部各設有一槽孔,該槽孔後緣各突設有一擋片,該等金屬片上各形成有架高構件,該等金屬片前、後堆疊連接,每一金屬片之架高構件係抵觸鄰接之另一金屬片,並將每一金屬片之凸片前緣的凸部插置於前方鄰接之金屬片的槽孔中,且令槽孔前緣抵觸於前方鄰接之金屬片的擋片,使該等金屬片相互扣合,組成一堆疊型散熱片;藉此,可以一撐一拉的方式固定金屬片,使金屬片之間結合性較佳,而無造成金屬片鬆脫、分離之虞。(見中文創作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⒍證據7(舉發卷第1至8頁,本院卷第180至187頁):⑴為97年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公告號:M32545
0)「改良型LED投射光源模組」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證據7係一種改良型LED投射光源模組,其主體
外緣環設有一散熱單元,該散熱單元外罩設有一固定框,該散熱單元由複數個散熱鰭片組所構成,各該散熱鰭片組設有二散熱鰭片,該二散熱鰭片底端相接在一起,上端之對應面上設有一連接元件,令二對應之連接元件相接,而使二散熱鰭片上端連接在一起,形成一結構強化之散熱鰭片組;各散熱鰭片相對連接元件之另一面沖設有一凸體,令各該散熱鰭片組連接於主體外緣上時,可藉凸體與另一凸體相互頂靠,使強化散熱單元之環形結構;又各散熱鰭片表面上設有至少一相通之穿孔,俾使空氣容易於各散熱鰭片之穿孔間流動,形成熱空氣對流,使更容易將各散熱鰭片上聚集之熱量,散發至空氣中。(見中文新型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㈤技術爭點分析:
⒈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
,係包括一散熱管、一散熱鰭片組及一散熱盤所組成」技術特徵,由證據2圖式第一至五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8行至第
9頁第5行揭示一環狀散熱裝置包含有上環型體10及下環型體20兩部分所對合而成之環型體1,上環型體10與下環型體
20的結合處設有一底座40,另有一組具有複數單位之散熱鰭片60將沿著環型體1外側排列之技術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之「散熱管」、「散熱鰭片組」及「散熱盤」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之「環型體1」、「複數單位之散熱鰭片60」及「底座40」之技術內容。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管,係一管體,並於管體外週壁
開設複數個相鄰的嵌槽,以供散熱鰭片組的鰭片逐一植入」技術特徵,由證據2第一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11至14行揭示各環型體10、20之外緣12、22部分有複數導溝14、24及凹槽
16、26,且該導溝14、24與凹槽16、26為相鄰互錯順序排列,以及證據2說明書第9頁第3至5行揭示一組具有複數單位之散熱鰭片60將沿著環型體1外側排列,各散熱鰭片60將預對準凹槽16、26之技術內容,顯見證據2之環型體為一管體,管體外週壁開設複數個相鄰的導溝及凹槽,而複數散熱鰭片可逐一植入凹槽。故系爭專利之散熱管形狀、管體外週之複數個嵌槽及散熱鰭片植入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
2之環型體1形狀、管體外週設複數個凹槽及各散熱鰭片植入凹槽之技術內容。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鰭片組,係由複數個鰭片以輻射
狀排列構成,使各鰭片的內壁端係匹配嵌入散熱管的嵌槽,並圍繞嵌入而鉚合於散熱管的外週壁,且於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技術特徵,由證據2第三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10至15行揭示各散熱鰭片60將順序排列在環型體1外圍,各散熱鰭片60具有上折座62、下折座64,各散熱鰭片60組合後可形成一排列定位之組合面,透過該排列組合面可提供各散熱鰭片60之定距,透過散熱鰭片60與空氣接觸的大面積進行散熱,以及證據3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2至5行揭示LED發光模組的散熱裝置包括呈放射狀排列的多數鰭片12,彼此焊接組合成一散熱單元10之技術內容,可知證據2之複數散熱鰭片係以輻射狀排列構成,使各鰭片的內壁端嵌入環型體之凹槽,並圍繞嵌入而定位於環型體外週壁,且各鰭片由上折座62、下折座64進行排列定位而形成一組合體;以及證據3之複數散熱鰭片係以呈放射狀排列構成,使各鰭片的內壁端焊於散熱基座,並圍繞散熱基座呈輻射狀排列而定位,顯見系爭專利之「散熱鰭片組,係由複數個鰭片以輻射狀排列構成,使各鰭片的內壁端係匹配嵌入散熱管的嵌槽,並圍繞嵌入而鉚合於散熱管的外週壁」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之技術內容,且為證據3散熱鰭片設置之簡單改變。惟證據2上折座62及下折座64之結構及證據3之散熱鰭片焊於散熱基座之結構均僅係用於散熱鰭片之排列定位,並未揭露具有可使相鄰散熱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之結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2或證據3所揭露。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盤,係固定設於散熱管的下端,
該散熱盤下方並與發熱單元形成貼置結合」技術特徵,由證據2第一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6至9行揭示環型體1內部之底座40作為承載發光二極體、電子發熱元件或承載電路基板用,底座40可被選擇設計在環型體1之上環型體10、下環型體20間,以及證據3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8至11行揭示至少一顆以上的發光晶粒32係連結於基板34上;散熱基座40,具有容物空間42,一層導熱層60填充連接於容物空間42的底表面421之技術內容,可知證據2之底座固定設於環型體
1內部,而發光二極體、電子發熱元件等可設置於底座,以及證據3之基板固定設於散熱基座,該基座下方與發光晶粒形成貼置結合,顯見系爭專利散熱盤下方可與發熱單元形成貼置結合之技術特徵,同時已揭露於證據2與證據3中。另有關證據2底座雖選擇設於環型體之上環型體及下環型體間,以及證據3之基板係置於散熱基座內,與系爭專利之散熱盤固定於散熱管下端有設置位置之差異,惟證據2底座、證據3基板及系爭專利散熱盤均用於發熱單元熱量之傳導,而此等差異僅為設置位置選擇之差異,係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簡易改變而達成之結果,故系爭專利之散熱盤固定設於散熱管下端之技術特徵僅為證據2底座或證據3發光模組之基板的設置位置簡單改變。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利用上述散熱管、散熱鰭片組及散熱
盤組成的散熱模組,為以散熱盤貼觸於匹配對應的發熱單元,於發熱單元產生高熱時,依序通過散熱盤及散熱管而將高溫傳遞至散熱鰭片組,快速且高效率的完成散熱工作」技術特徵,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最後一段可知環型散熱裝置利用各散熱鰭片緊密與上環型體、下環型體之相對應凹槽鉚合緊結成一體,於底座上之空間裝配燈具或電子元件等熱源,可通過底座及環型體而使高溫通過多數散熱鰭片達到高效率散熱之技術內容,故系爭專利此部分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
2之技術內容所揭露。⑹證據2或證據3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各鰭片上
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技術特徵。惟由證據6第六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1段揭露金屬片11上、下側邊緣各設有多數個凸片15,凸片前緣各形成有一凸部16,凸部係為一前窄、後寬之片體,凸片內部各設有一與凸部相對應之槽孔17,該槽孔為一前窄、後寬之孔,且槽孔前緣各形成有一凸塊18,槽孔17後緣係呈開口狀,以便於後方鄰接之金屬片之凸片前緣的凸部可插置於槽孔中,凸片具有適當的斜度,使其扣合時不容易脫落,具有較佳的扣合效果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於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6之金屬片所組成之散熱片上、下側邊緣分別設有凸部之凸片來和槽孔相對應扣合之結構,以使各相鄰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之技術內容。
⑺系爭專利與證據2、證據3均為用於發光二極體照明燈座之
散熱結構改良,系爭專利係利用散熱管外週壁嵌入複數個散熱鰭片來使發熱單元達到散熱效果,證據2利用環型體外緣與複數個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來使熱源達到散熱效果,證據
3利用圓柱形散熱基座外周面與複數個散熱鰭片接觸來使發光模組達到散熱效果,故三者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燈座散熱結構之相關技術領域;證據
6為散熱片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散熱鰭片連結之技術手段,於解決問題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2、證據3及證據6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證據2、證據3、證據6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燈座散熱結構所關連之技術,證據2、證據3已揭露發光二極體燈座之散熱裝置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散熱鰭片設有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來強化各散熱鰭片可相互搭扣結合之穩固結構,燈具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6各散熱片分別具有凸片和槽孔可相對應扣合結構來達到相互扣固及接合,是以,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2、證據3及證據6之動機。
⑻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管、散熱鰭片組、散熱盤、
散熱管管體外週壁之複數個嵌槽、輻射狀排列之複數個鰭片及其相互連結位置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之環型體1、複數單位之散熱鰭片60、底座40、環型體外週壁之複數個凹槽、輻射狀排列之複數個散熱鰭片及其相互連結位置關係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盤固定設於散熱管下端之技術特徵,亦已相當為證據3發光模組之基板置於散熱基座內的設置位置之簡單改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以使各相鄰的鰭片形成相互搭扣結合」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6散熱片上、下側邊緣具有凸片和槽孔相對應扣合結構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4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管
、散熱鰭片組及散熱盤係由銅或鋁或具散熱性的金屬材質製成」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3請求項5揭露基板可由鋁、銅等材質構成,證據4說
明書第9頁第15行揭露散熱殼體單元是由可導熱的金屬材質製成,以及證據4請求項23揭露散熱燈殼之內、外殼體及中介殼體皆是由鋁擠型材製成,證據6說明書第7頁第11至12行揭露散熱片係由多數金屬片11組成,該等金屬片係以銅或鋁等導熱性良好的金屬材料製成,顯見系爭專利之散熱管等使用銅或鋁或具散熱性金屬材質之附屬技術特徵已同時為證據3基板使用鋁、銅等材質,證據4散熱燈殼之內、外殼體及中介殼體使用鋁擠型材,以及證據6散熱片採用銅或鋁材質所揭露,且系爭專利之散熱管、散熱鰭片組及散熱盤由銅或鋁或具散熱性的金屬材質製成亦僅為習用材質之運用。
⑶系爭專利與證據2、證據3、證據4均為用於發光二極體照
明燈座之散熱結構改良,系爭專利係利用散熱管外週壁嵌入複數個散熱鰭片來使發熱單元達到散熱效果,證據2利用環型體外緣與複數個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來使熱源達到散熱效果,證據3利用圓柱形散熱基座外周面與複數個散熱鰭片接觸來使發光模組達到散熱效果,證據4利用圓環形散熱殼體單元外緣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來使發光元件達到散熱效果,故系爭專利與證據2至4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燈座散熱結構之相關技術領域;證據6為散熱片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散熱鰭片連結之技術手段,於解決問題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證據
2、證據3、證據4、證據6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燈座散熱結構所關連之技術,證據2、證據3已揭露發光二極體燈座之散熱裝置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散熱管、散熱鰭片組、散熱盤由銅或鋁或具散熱性的金屬材質製成,以及散熱鰭片設有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來強化各散熱鰭片可相互搭扣結合之穩固結構,燈具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使用證據4之散熱燈殼及中介殼體由鋁材所製成,以及證據6使用銅或鋁材質之各散熱片分別具有凸片和槽孔可相對應扣合結構來達到相互扣固及接合。是以,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2、證據3、證據4及證據6之動機。
⑷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證據4及證據6,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4及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5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管
在每相鄰的兩個嵌槽之間均預設一可加工變形的加工槽」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說明書第7頁第11至19行揭露環狀散熱裝置包括一組
環型體,環型體之外緣部份分佈有複數導溝及凹槽,且導溝與凹槽為相鄰互錯順序排列,散熱鰭片插置在環型體之凹槽中,藉一成形模具沖壓導溝,令該環型體受力產生變形,在同一時間使凹槽壓制形變,使環型體夾制散熱鰭片,並使環型體、底座及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之技術內容;證據5圖式第一A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4至19行揭露基板之表面設有若干凹槽,於凹槽間具有端壁,散熱鰭片底端兩側分別具有一延伸部,令散熱鰭片可對應插入凹槽中,經模具徑向衝壓兩側端壁,使端壁頂端產生外擴形變,以夾摯延伸部,進而將散熱鰭片和基板嵌固之技術內容,可見系爭專利之散熱管在相鄰的兩個嵌槽間均預設可加工變形加工槽之附屬技術特徵已同時為證據2環型體在兩個凹槽間均設有可加工變形之導溝,以及證據5基板在相鄰的兩個凹槽間均設有可加工變形之端壁所揭露。
⑶系爭專利與證據2、證據3均為用於發光二極體照明燈座之
散熱結構改良,系爭專利係利用散熱管外週壁嵌入複數個散熱鰭片來使發熱單元達到散熱效果,證據2利用環型體外緣與複數個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來使熱源達到散熱效果,證據
3利用圓柱形散熱基座外周面與複數個散熱鰭片接觸來使發光模組達到散熱效果,故三者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燈座散熱結構之相關技術領域;證據
5及證據6為散熱片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散熱鰭片連結之技術手段,於解決問題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證據2、證據3、證據5、證據6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燈座散熱結構所關連之技術,證據2、證據
3已揭露發光二極體燈座之散熱裝置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散熱管在每相鄰的兩個嵌槽之間均預設一可加工變形的加工槽,以及散熱鰭片設有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來強化各散熱鰭片可相互搭扣結合之穩固結構,燈具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使用證據5之環型體外緣複數導溝及凹槽之加工方式,以及證據6各散熱片分別具有凸片和槽孔可相對應扣合結構來達到相互扣固及接合。是以,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6之動機。
⑷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及證據5,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5及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管於管體內週壁設有數個延伸的鎖接孔」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第二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15至16行揭露各環型體內緣
18、28部分具有至少一可供與底座嵌卡定位之固定位置30。顯見系爭專利之「鎖接孔」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2固定位置30之固定孔,以供底座定位。
⑶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及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管
管體上端係鎖合連結一電連接頭,而發熱單元係一LED基板及一組由複數個LED串列構成的發光單元,並鎖設固定於散熱盤」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3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8至11行揭露LED發光模組
30包括至少一顆以上的發光晶粒32係連結於基板34,散熱基座40具有容物空間42,一層導熱層60填充連接於容物空間42的底表面421;說明書第10頁第10至13行揭露當晶粒32受電氣作用而發光,產生高熱溫時,其溫度可直接通過導熱層60傳導給散熱基座40,由散熱基座40傳遞到散熱單元10來散熱;以及說明書第11頁第1至4行揭露燈頭50後端的螺旋接頭56可與電源插座相螺接,透過連接器342、72輸出適當的電壓/電流給基板34及晶粒32來使用,顯見系爭專利散熱管管體上端係鎖合連結一電連接頭,而發熱單元係一LED基板及一組由複數個LED串列構成的發光單元,並鎖設固定於散熱盤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3散熱基座結合套筒上端連結一具有螺旋接頭之燈頭,而LED發光模組係由一顆以上的發光晶粒連結於基板所構成,並固設於散熱基座上。
⑶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及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各鰭片上
端部與底端部的搭扣片,係分別設有扣孔及凸扣」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6第二圖A及說明書第8頁第11至17行揭露金屬片11可
予以前、後堆疊連接,並藉由每一金屬片11之凸片15前緣的凸部16插置於前方鄰接之金屬片11的槽孔17中,當凸部16插入於槽孔17中至定位時,可令槽孔17前緣之凸塊18抵觸於前方鄰接之金屬片11的擋片19前緣,防止凸部16脫離槽孔17,使金屬片11相互扣合而組成一堆疊型散熱片,顯見系爭專利各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的搭扣片分別設有扣孔及凸扣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6散熱金屬片周邊可設有凸片,而凸片設有槽孔及凸部可相互扣合。
⑶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6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及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盤
係一周邊具有多階級部的平盤體,且各鰭片底端部的搭扣片並沿著散熱盤多階級部的階級面而呈高低匹配分佈」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3第二、四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5至8行揭露在散熱單
元10中央設有一供焊接之凹槽14,凹槽14中央設有穿孔141,凹槽14的槽側壁面142係形成線性側壁面,凹槽14的底部形成線性槽壁面143;另證據6已揭露散熱金屬片周邊可設有凸片,以使各金屬片相互扣合,顯見系爭專利散熱盤周邊具有多階級部的平盤體,且各鰭片底端部的搭扣片並沿著散熱盤多階級部的階級面而呈高低匹配分佈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3散熱基座連結套筒所形成多階級部的結構,且可輕易結合證據6金屬片周緣之凸片而沿著證據3多階級部結構之槽側壁面依適當位置設置,達到散熱座穩定及增加散熱效率。
⑶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及證據
6結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及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5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各鰭片的
內壁端係一可對應嵌入鉚合於散熱管外週壁的壓褶根部」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5第四、五、六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9至16行揭露一底
板之表面等距設有若干斜向凹槽51,另有散熱片之底端具有一斜向的延伸部61,可將散熱片6分別對應底板5之凹槽51插設完成後,經成型模具衝壓底板之各端面,使散熱片之延伸部緊密固結於凹槽內而使其結合一體,顯見系爭專利之「壓褶根部」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5之「斜向的延伸部61」技術內容。
⑶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5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5及證據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4及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管
係採用擠型技術而於管壁成型設有多數嵌槽及交錯的加工槽」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第二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11至12行揭露各環型體10、
20之外緣12、22部分有複數導溝14、24及凹槽16、26,且該導溝與凹槽為相鄰互錯順序排列;證據4說明書第10頁第13至14行揭露燈殼31與燈座32分別由鋁擠型材一體製成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散熱管採用擠型技術而於管壁成型設有多數嵌槽及交錯的加工槽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2之環型體結合證據4之擠型加工技術而可輕易達成環型體外緣形成複數導溝及凹槽之結構,且採用擠型技術加工管體結構亦為習用技術之運用。
⑶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及證據
4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4及證據
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⒑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6及證據7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散熱鰭片組的外面係匹配套置一外殼座」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7第1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15至17行揭露散熱單元50外
罩設有一固定框501且在表面上設有至少一相通之透孔,俾能強化散熱單元之結構,可知系爭專利之「外殼座」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7之散熱鰭片組的外面套置一固定框
501。⑶系爭專利與證據2、證據3、證據7均為用於發光二極體照
明燈座之散熱結構改良,系爭專利係利用散熱管外週壁嵌入複數個散熱鰭片來使發熱單元達到散熱效果,證據2利用環型體外緣與複數個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來使熱源達到散熱效果,證據3利用圓柱形散熱基座外周面與複數個散熱鰭片接觸來使發光模組達到散熱效果,證據7利用圓柱形主體之外緣環設有複數個散熱鰭片組來使LED燈泡達到散熱效果,故系爭專利與證據2、證據3、證據7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燈座散熱結構之相關技術領域;證據6為散熱片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散熱鰭片連結之技術手段,於解決問題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2、證據3、證據6及證據7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證據2、證據3、證據6、證據7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燈座散熱結構所關連之技術,證據2、證據3已揭露發光二極體燈座之散熱裝置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散熱鰭片設有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來強化各散熱鰭片可相互搭扣結合之穩固結構,以及散熱鰭片外面套置一外殼座,燈具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6各散熱片分別具有凸片和槽孔可相對應扣合結構來達到相互扣固及接合,以及使用證據7之固定框來保護散熱鰭片。是以,燈具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2、證據3、證據6及證據7之動機。
⑷綜上,證據2組合證據3及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
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7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組合證據3、6及7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㈥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⒈原告以前揭理由認證據2與系爭專利有明顯差異,以其組合
證據3、證據6並沒有充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管1係一(中空的)管體」、「鰭片2上端部與底端部分別設有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2、213,以使各相鄰的鰭片2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以及「散熱盤3係固定設於散熱管1的下端」等具體特徵與特定相同的配置組合形態,更沒有揭露系爭專利第六圖搭扣片212、213的多層階級分佈形態,故證據2組合證據3、證據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其附屬項4至7不具進步性,其再組合證據4或證據
5或證據7,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云云(本院卷第27至28頁,第191頁)。惟查:
⑴系爭專利發明目的主要在於散熱模組包括散熱管、散熱鰭片
組及散熱盤,散熱模組的複數個鰭片是以輻射狀排列方式嵌入散熱管的外週壁而形成鉚合,且各相鄰鰭片並呈相互搭扣結合,散熱盤則固定於散熱管下端,其組合穩固,可由散熱盤貼觸發熱單元再通過散熱管將高溫傳遞至散熱鰭片組,而迅速完成散熱。另系爭專利散熱模組的散熱管可為一中空管體,可採用擠型技術而於管壁成型設有多數嵌槽,可簡化散熱管的製造,適合大量生產並降低成本。然由證據2同樣具有可供散熱鰭片設置於外週壁之環型體,環形體之上環型體與下環型體間設有一底座,該底座用於提供熱源置放使用,且證據2說明書第8頁之實施方式揭示較佳實施例係環型體包含上環型體及下環型體兩部分,上、下環型體對合成環型體,其形狀可以為圓形、橢圓形、扁圓形或其他具封口之環形體,又證據2說明書第10頁揭示底座係受到環型體的夾持而定位,在同一時間各散熱鰭片又受到環型體的兩側導溝推擠,緊密的鉚合於凹槽中,並使環型體、底座及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各散熱鰭片可緊密與上環型體、下環型體之相對應凹槽鉚合緊結成一體,使熱源可通過多數散熱鰭片作高效率散熱之技術內容。從而,系爭專利傳導散熱構件與證據2相當,亦經沖壓加工而使散熱鰭片精準嵌入結合,故系爭專利之散熱管與證據2之差異在於散熱管結構、散熱盤、以及底座設置位置之不同。系爭專利之散熱管雖採單一管體而於下端結合散熱盤,惟證據2環型體結構之上環型體亦為單一管體,其下端結合底座,使底座將熱量傳送至散熱鰭片;證據2之底座下雖另置一下環型體,惟將底座設置位置改置於下環形體下端即相當系爭專利之散熱盤位置,而改變證據2底座設置位置易於思及之習知技術簡單改變,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習用之技術手段。況且證據2散熱裝置經沖壓使環型體、底座及散熱鰭片緊結為一體,且上、下環型體結合為一環型體,亦即相當系爭專利之散熱管,而證據2不論底座位於上、下環型體間或下環形體下端均緊結為一體,可達到熱量連貫傳遞,導熱效果達到與系爭專利之功效實質相同。
⑵原告指稱證據2於底座的面積有限而僅適用於小功率的發光
燈源部分,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說明書之內容並未有記載及界定散熱盤或散熱模組係用於較大構件之組裝而可產生較大之發熱單元之安裝空間,且系爭專利之散熱管或散熱盤大小、LED數量之改變僅為組合構件大小比例及數量的簡單調整,為習用之技術手段,可輕易調整證據2環型體及底座之大小而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散熱管及散熱盤之空間,並適合大功率之發光燈源。況由系爭專利第三圖之散熱構件組合圖可知系爭專利要適用於大、小功率之燈源,亦須增大散熱盤尺寸以設置較多LED數量,且散熱盤尺寸加大,則散熱鰭片連結散熱盤之結構及尺寸亦須配合調整,故系爭專利與證據2為配合大、小功率燈源之散熱皆須調整散熱構件尺寸,顯非如原告所稱系爭專利之散熱模組可同時適用大、小功率之燈源。
⑶原告雖稱證據2二個環型體是分離,僅上下管的圓週切面接
觸,而系爭專利散熱管之斷面是ㄇ形,傳熱效果較佳云云(本院卷第192頁),惟由系爭專利第二圖之散熱管結構可知其斷面為圓形,管體內週壁設有數個延伸之ㄇ形鎖接孔用於鎖固散熱盤;而由證據2第一圖可知上、下環型體之斷面亦為圓形,管體內週壁設有數個延伸之半圓柱體,該柱體設有固定孔,且底座表面具有突出結構可與半圓柱體配合,並相互嵌合鎖固。從而,證據2上、下環型體之斷面及內緣面可與底座上下兩面接觸而傳熱,系爭專利僅利用散熱盤單面傳熱,故證據2之散熱效果顯然較系爭專利佳,並非如原告所稱系爭專利散熱效果較佳。
⑷原告指稱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散熱盤係固定於散熱管下
端部分(本院卷第27頁反面),由證據3第二圖已揭示散熱鰭片可設置於多層階級型式之構件(即相當散熱基座與套筒連結)上,使散熱鰭片結合散熱體一側必須形成多階級之結構。為使各散熱鰭片能穩固連結,證據6已揭露可由凸部及槽孔扣合增加各金屬片之穩固功效,且散熱鰭片增加扣合之連結結構亦僅為數量及設置位置之簡易選擇,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常用之技術手段,故系爭專利之各鰭片搭扣片沿著散熱盤多階級部的階級面分佈已揭露於證據3及證據6組合之技術內容。
⑸至於原告指稱證據6只是一種可供應用於矩形塊狀的散熱模
組而與系爭專利之輻射排列構成散熱鰭片明顯不同,且證據
6未揭示系爭專利散熱管、散熱盤結構,請求項1係記載整體技術特徵,搭扣片僅請求項1之其中一部分,單純搭扣片之技術特徵不足以推翻系爭專利請求項整體,被告及參加人用證據2、3、6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告認為無法組合形成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等部分(本院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3段記載:「散熱鰭片組2的各鰭片21,其上端部與底端部係分別設有一組或一組以上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212、213,使各相鄰的鰭片21可形成相互搭扣結合,…使散熱鰭片組2的整體搭扣結合更為牢固」,顯見系爭專利係利用可對應匹配的搭扣片使散熱鰭片間整體結合更為牢固。證據6可知各散熱片係以複數金屬片經堆疊方式而組成之散熱片結構,各散熱片為能穩固結合,金屬片邊緣設有相互扣合之凸部及槽孔而達到不易鬆脫之功效,且證據2及證據3已揭露具有輻射排列所構成之散熱鰭片,為使散熱鰭片間能穩固結合,而由證據6凸部及槽孔相互扣合之教示,即可輕易組合而將證據
6平面式散熱片運用至證據2及證據3之散熱鰭片,並達成與系爭專利散熱鰭片上端部與底端部設有匹配搭扣片實質相同之穩固功效,故證據6之凸部及槽孔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搭扣片結構及其功效。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段記載:「關於各鰭片的形狀、大小或規格,或是各鰭片的排列構成形態,同樣都沒有特別限定的必要,其所排列構成的散熱鰭片組,當然可以任意改變」,顯見系爭專利亦已記載散熱鰭片排列構成可以任意改變,而不須加以限定,故證據6之堆疊方式組成之散熱片組亦可運用系爭專利散熱鰭片之搭扣片結構,達到散熱與扣接之功效。另被告及參加人係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可以證據2、3、6組合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系爭專利之搭扣片僅請求項1記載內容之一部分,並已揭露於證據6中,而系爭專利其餘技術特徵亦已為證據2或證據3所揭露,自然證據2、3、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於原處分機關審定核准前所提交之檢索
報告中,早就已引用證據2、證據4作為系爭專利審查時的引用文獻,經原告提出詳細申復說明而獲專利核准,故證據
2與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本院卷第28頁)。原處分機關雖於檢索報告中引用證據2、證據4作為系爭專利審查時的引用文獻而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審定卷第38至58頁),惟本件係以證據2組合證據
3及證據6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5、6、7不具進步性,與檢索報告以單一證據之證據2或證據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情形不同,且本院亦認僅以單一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此部分認定結果與檢索報告並無不同,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證據2、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4至7不具進步性;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8不具進步性;證據2、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專利無違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而為「請求項1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則無違誤。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之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者,得不委任律師│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形之一,經最高行│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吳祉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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