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439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春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金額為425,620元,貸款契約之金額為190,000元,請更正正確請求。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