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上訴人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為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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