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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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張來發 即張 譚幼蜜 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泰源 即張譚幼蜜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于心 即張譚幼蜜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冠云┌─────────────────────────────────────────────┐│股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