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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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鍾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鍾中前 於㈠100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共5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2月(共2罪),其餘部分上訴駁回(共3罪),並就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40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3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2年8月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2月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9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0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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