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水池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水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游水池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水池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8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㈢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共4罪)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月(共5罪)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並和㈠所示之刑期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0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9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