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澤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澤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澤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0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102年7月3日入監執行,嗣於108年5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6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