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古劉素蘭 被告 古木儀
古木治 古木錠 古陳瑞英 古紹鑫 古雲山 古李珠妹
古紹釧
古紹雲 古裕隆 古玉饒 古玉樓 古吉隆 古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62萬5,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537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836地號土地24250036/1084萬0,333元2837地號土地2,02750036/10833萬7,833元3837-1地號土地19950036/1083萬3,167元41692地號土地43,15150036/108719萬1,833元51694地號土地13650036/1082萬2,667元合計762萬5,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