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 柯沛汝 被告 鄭鈞榥
鄭鈞獻 鄭永仁 鄭錦霞 林淑雲 鄭文欽 鄭文雄 陳純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准予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萬0,03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8,192元面積255.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90萬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