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薛鈺涵 (原名 薛欣婕 )被告 唐旭彥 上列被告唐旭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25號),經原告薛鈺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徐雍甯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