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另更正附件附表編號2罪名「竊盜」部分為「侵占」。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