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寬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是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係採董事集體執行職務制,而非董事長個人可為決定者。查本件破產之聲請,並未提出任何聲請人公司董事會之相關決議,尚有未合。
二、茲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