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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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甲○○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更正為「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陳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顯有誤寫,應更正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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