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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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3(宏仁法律事務所)
      丙○○
           8樓
被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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