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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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3(宏仁法律事務所)
丙○○
8樓
被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