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98號
原 告 名人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