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98號
原   告 名人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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