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辰○○
午○○ 鄭紹楓 丑○○卯○○癸○○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原告子○○
巳○○共同訴訟代理人鍾儀婷律師
陳鄭權 律師被告甲○○○
壬○○己○○庚○○戊○○丙○○乙○○
號2樓丁○○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2號徵收放領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15日裁定命在該徵收放領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2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