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邦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鄭紹楷 之繼承人) 鄭祖翔 (鄭紹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連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紹楓」記載,應更正為「鄭瑞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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