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邦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 ( 鄭紹楷 之繼承人) 鄭祖翔 (鄭紹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連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紹楓」記載,應更正為「鄭瑞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