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潤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沙慧貞律師被告臺北縣瑞芳鎮公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複代理人己○○
參加人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陳清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6日下午2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