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附民被告 蔡正益 上列附民原告因詐欺案件對附民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關於「106年度易字第544號」應更正為「106年度易字第5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106年度易字第544號」,顯係「106年度易字第54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106年度易字第54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黃俊偉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