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80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相對人 沈榮渾
李孟諺 陳玲慧 翁○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以通知命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