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65,78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9,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期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科瑜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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