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玥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秋憲 間因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91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