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凱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98號、109年度執字第14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黃凱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2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各該犯行罪質是否雷同、犯行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附表:受刑人黃凱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02日至103年│103年03月20日至103年│103年04月08日至103年│││05月26日│04月07日│0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緝字第3號│偵緝字第3號│偵緝字第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7日│108年04月17日│108年04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05月22日至103年│103年05月16日至103年│103年03月31日至103年│││06月03日│06月03日│04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緝字第3號│偵緝字第3號│偵緝字第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108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7日│108年04月17日│108年04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間某日│103年07月07日至103年│103年06月03日至103年││││07月12日│06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緝字第4號│第12376號│第59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87號│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30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11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87號│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判決├────┼──────────┼──────────┼──────────┤││判決│108年05月20日│108年09月02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01日至107年│105年11月04日│107年08月01日│││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判決├────┼──────────┼──────────┼──────────┤││判決│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2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4日至102年│102年11月07日│102年11月27日│││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判決├────┼──────────┼──────────┼──────────┤││判決│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2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19日│102年11月22日至102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判決├────┼──────────┼──────────┼──────────┤││判決│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2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1日至102年│103年03月24日至103年│105年11月04日│││12月13日│04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判決├────┼──────────┼──────────┼──────────┤││判決│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2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04日│105年11月04日│105年11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偵字第38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等││判決├────┼──────────┼──────────┼──────────┤││判決│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2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25│26││├────────┼──────────┼──────────┼──────────┤│罪名│詐欺│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04日│107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等│第2097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9日│109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等│等│││判決├────┼──────────┼──────────┼──────────┤││判決│109年08月11日│109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25,經定應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行有期徒刑6年6月。│第141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