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原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湘文┌───────────────────────────────────────┐│支票附表:108除字第4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盛亨企業有限公司│板信銀行│108年4月27日│77,831元│HM0000000│││││華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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