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98號原告 黃仲進 被告 許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又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主張其因於喪失意志自由情形下,而簽訂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應屬無效,被告已收受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所支付之款項新臺幣500萬元,故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而兩造於系爭協議書第7條已明白約定:「如因本協議書而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協議書附卷可參,足認兩造就系爭協議書之爭議,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