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丙○○甲○○丁○○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8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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