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2778號、99年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