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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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3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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