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90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柒佰參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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