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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