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博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戴偉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保證債務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偉修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所載,債務人戴偉修係屬一般保證人,依前揭說明,本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