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86號
原告 蘇文生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豪 、原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